香港中通社12月29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29日回应社会对“一地两检”意见时表示,双方在过去一段时间反覆研究不同的“一地两检”方案,以及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绝对不存在为了做“好事情”而漠视《宪法》、《基本法》或“一国两制”的情况。
特区政府指,“三步走”的第一步既体现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亦反映“一地两检”并非特区或内地能单独落实的安排。第二步除尊重国家《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地位外,亦能确保“一地两检”最终符合《基本法》。第三步则透过特区本地立法的程序充分体现特区在处理“一地两检”安排上的自主权。
特区政府又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本身和港澳办主任张晓明所作的《说明》均有解述《决定》的法理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决定》获通过後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亦就《决定》的法理基础作进一步解说。法律专家对同一问题往往有不同看法,因此不同人士对《决定》背後的法律理据有各自的看法当然可以理解,但不代表《决定》没有法律基础。
特区政府又引述李飞指,《基本法》第18条规定中有关全国性法律实施的范围是整个香港特区,实施主体是香港本身,适用对象是香港所有人。但“一地两检”的情况明显与18条的情况截然不同。全国性法律的实施范围只限於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实施主体是内地机构,适用对象主要是处於“内地口岸区”的高铁乘客。
双方签署的《合作安排》明确规定,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将被视为“处於内地”,因此在法理上《基本法》第18条不再适用,相类似的条文在深圳湾港方口岸的“一地两检”模式亦有采用,而性质类似的“视为条款”亦不时在其他法律范畴有出现。由於全国人大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为上述条文提供法律依据。
特区政府强调,在每一个制度下必会亦必须有一个最高、最终权力机关。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须尊重国家《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宪制中的地位和权力。
特区政府重申,“一地两检”是因应交通、运输系统发展而必须处理,高铁乘客以“一地两检”方式办理出入境手续、程序和权利基本上与传统“两地两检”没有分别,最重要的分别是“一地两检”更便捷有效。因此希望社会能客观、务实、全面地去理解“一地两检”安排及相关事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