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2月29日电 香港《大公报》29日发表题为“人大决定具宪制性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文章,全文如下:
“一地两检”安排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後,有关宪制及法律依据已确定无疑,未来只待完成本地立法最後一步,广深港高铁港段就可以如期在明年第三季度通车。
然而,就在人大常委会已经依法完成审批并公布“决定”後,本港反对派包括部分法律界人士仍在那里喋喋不休,指“一地两检”违反基本法,人大“决定”是“常委治港”及“零度自治”,其完全无视人大宪制地位的狂妄态度令人惊讶。
正“磨刀霍霍”要抢夺“大律师公会”领导权的陈文敏及戴啓思等人,自恃“大状”专业身份,竟公然质疑人大“决定”的合宪合法性。这真是“贼喊捉贼”的无耻技两。首先,自基本法颁布实施以来,他们几时真心实意支持过这部法规?他们不就是专门以质疑、否定基本法和大打“人权”官司起家的吗?戴耀廷藉口反对人大“八。三一”政改“决定”、鼓动七十九日违法“占中”,陈文敏有批评过这位“爱徒”违反基本法半句吗?“长毛”、刘小丽等人立法会违法乱誓被DQ,还有多宗“占中”及“旺暴”案件,戴啓思都“义不容辞”地充当被告的辩护律师,他眼中有半点基本法的威严吗?怎麽,如今全国人大通过实施“一地两检”,他们又忽然变身成为基本法的“守护神”,反过来拿基本法条文来质疑人大“决定”,这不是太荒唐、也太可笑了吗?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肩负制宪、立法、释法及监法等大权,其决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作为国家宪法“子法”的特区基本法,也是由全国人大所制订及颁布实施。怎麽,如今陈文敏等人竟然企图以基本法某一具体条文来质疑人大的权力,质疑其认定“一地两检”的合宪合法性,那不成了本末倒置和“要仔唔要乸”了吗?
事实是,全国人大批准“一地两检”实施,与陈文敏等人口中的基本法第十八条根本不可相提并论。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这里面,很重要的一条是,这些全国性法律经过本地立法後,都是由特区政府负责颁布及执行,执法的是特区相关部门,如“长毛”、“棺材佬”古思尧等人在示威游行中焚烧国旗,警员可依法予以拘捕和检控,特区法院法官要依法予以审理和判刑,适用范围明确是全港性的。
但眼前的“一地两检”,开宗明义就是只在西九龙高铁总站地库下的内地口岸区内执行,执法的是内地出入境、海关、检疫人员,实施的是内地法规,而无论是“人”或“法”,一旦离开了内地口岸区,执法权力就都不存在了。如此事实俱在,与第十八条及“附件三”又哪里有可资连系之处呢?
人大决定,就是“一言九鼎”,“一地两检”,合宪合法,这是不容置疑、也毋须“客气”的。人大不“一言九鼎”,难道还要陈文敏、戴啓思之流点头才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