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2月28日电 据香港《商报》报道,通讯事务管理局早年被指每年录得“巨额盈余”,仍向电讯商徵收巨额牌费。2012年局方宣布调低牌费,但电讯盈科等多间电讯商不满减幅,联合向通讯局反映遭拒。电盈就此提司法覆核,原审及上诉均被驳回。上月电盈再向终院提上诉,终院昨日颁下判词,裁定电盈上诉得直兼得讼费。
上诉人为电盈旗下香港电话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讯有限公司,答辩人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和通讯局。
终院认为,《营运基金条例》设立目的,旨在将营运基金产生收入用作基金本身开支,而且没有任何条文谈及基金是为了产生利润以转拨政府一般收入,遂裁定答辩人在厘定牌照费用时,误将公司税收和股息等利润列入预算,令通讯局收入超过法定目标收益,法律上犯了错误。答辩人亦误将营运基金收益,转拨成政府一般收入。
通讯办:尊重法庭裁决
电盈一方早前曾指,电讯商每年须缴交牌费,金额拨入通讯局营运基金,批评局方营运基金每年赚取超过8.5%准许回报,透过收取牌照费赚取利润,不合乎《电讯条例》中收取牌费的“支付局方基本营运”原意。通讯局自2006/07年度开始“水浸”,营运基金收入每年均超过目标,通讯局於2006年至2012年牌照收益达4.46亿元,回报率逾24%,远超过8.5%准许回报。
通讯办发言人回应指出:“尊重法庭的裁决。我们会仔细研究判词。由於法庭的裁决涉及公共财政,通讯办会与律政司商讨及按照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政策指示,跟进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