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意修改影片法令条文,赋予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官员更多权力,引起多名艺术工作者反对。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昨天指出,有关条文是为了让该局人员及时处理无照公开放映和发行影片的案件。
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本月4日就修改影片法令征询公众意见。修改的条例包括,让调查涉及触犯法令案件的imda官员,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进入指定处所搜查。触犯法令的行为包括散布或公开放映未获批准的影片。
修改条例一经通过,imda人员甚至可以在必要时“破入处所门窗,或强行移除任何阻挠入门或搜查的障碍”。如果有理由怀疑对方违例,imda官员也可以取走相关影片和器材。
本地影片制作人苏德祥18日在网上发起网上请愿书,指这些条例对imda官员赋予过多权限。苏德祥说:“imda官员并没有受过执法训练。他们不具备处理和缓解可能极度紧张和对峙局面的实际经验。这些情况最好由持适当令状、具娴熟技术、有经验的警员处理。”
请愿文也提到,如果允许搜查人员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执法,将“危害而不是保护公民的权利”。
至本报昨晚截稿时间,已有400多人签署请愿书。
imda昨晚答复媒体询问时澄清,修改条例并不是冲着“仅持有未获评级影片者”,甚至当局“公开征询的改条例之一是,去除个人持有未获评级影片的犯罪条例”。
当局强调,此次修法是针对公开放映和发行未获评级影片。“查案人员必须在迅速行动,锁定违例证据的同时,减低涉嫌犯案者逃离现场所可能发生的变数。”imda指出,在现有法令下,查案和执法的权限由警方和imda共同行使。此次修法,将让imda执法人员接过这两方面的权力。
至于进入处所和起获证据的权力,imda说,与色情和政党政治影片相关的案件中,该局执法人员已具备执法权限。修法后,执法人员将能处理无照公开放映和发行影片的案件。imda已设执法、调查和起诉部门。执法人员都受过查案和执法的特别训练,包括入门和搜查权限、搜证、逮捕、记录口供和准备起诉相关文件。这些执法人员在查案过程中必须遵循正规程序。
imda也说,公开征询意见期限展至本月30日下午5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