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2月18日电 台北消息:台湾地区“立法院”18日初审通过政治献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首度规范政党对其推荐之参选人每年金钱捐赠上限,其中,领导人、副领导人参选人不得超过2500万元(新台币,下同)。
初审条文明定,政党对其推荐拟参选人之金钱捐赠,应自其政治献金专户支出,且不得超过规范金额。领导人、副领导人为2500万元,立委为200万元,县市长300万元,县市议员50万元,乡长、山地少数民族区长30万元,乡民代表、山地少数民族区民代表、村、里长则是10万元。违反规定者,按其捐赠之金额处二倍以下罚款。
中国国民党立委黄昭顺在讨论修法过程中不满,认为民进党再度清算国民党,这次修法根本就是针对国民党而来。民进党则认为对於政党捐赠参选人金额,应该制定合理规范。
尽管审查过程中出现争议,但最後修法仍初审通过。“内政部长”叶俊荣会後受访表示,这次修法对政党捐赠给各候选人的政治献金总额,做了一些限制。立委的提案跟“内政部”的方向一致,没有针对特定政党,而是全体适用,对於落实政党政治,及政治献金的公开化、透明化、合理化有相当进步,盼未来政治献金以小额捐款为主,而不是受制於少数的大笔捐款,合乎公开透明的大原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