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法院法官林伟明认为,辩方的立场不可思议,因为答辩人连续付前副总裁六个月薪金,在他辞职时还给他一个月预付薪金,以及一次过1万6000元的小组奖励花红。若前副总裁六个月都没做事,总裁早就终止聘约,而不是让他白拿六个月的薪水。
遭解雇的前副总裁向前雇主追讨近12万元的佣金等,反被前雇主指他服务的半年内“根本没做事”,要他归还5万7000元的全部薪金。国家法院裁定前副总裁胜诉,可得所有的索讨佣金,并指雇主讨薪水的反诉毫无依据,立场“不可思议”,加以驳回。
答辩人是曾获50家杰出企业奖的电脑产品和零件分销商-一丰科技有限公司(acecom technologies pte ltd)。它不服所判,将向高庭提出上诉。
答辩人指起诉人谢志明(译音)工作表现差,上班时间跟房地产经纪交谈,无法达到业绩目标,没做出贡献等,所以在公司的那六个月根本没有做事。
国家法院法官林伟明说:“我发现辩方的立场不可思议,因为答辩人连续付他六个月薪金,在他辞职时还给他一个月预付薪金,以及一次过1万6000元的小组奖励花红。
“起诉人是企业发展副总裁,直接向总裁陈锰铨报告。如果他六个月都没做事,总裁早就终止聘约,而不是让他白拿六个月的薪水。”
起诉人受聘前是日立环球存储科技(hitachi global storage technologies)的总经理。他于2011年9月成为答辩人的企业发展副总裁,月薪9500元。
根据聘约,他如果在每一季度达到80万元的盈利目标,可得1万6000元佣金。如达到120万元,可得6万元佣金。如达到80万元目标,还有薪金奖励。
2012年3月,答辩人称起诉人表现欠佳,要他辞职。
起诉人指他在2011年第三季和第四季,分别取得80万元和128万元的盈利目标,应得到近8万元的佣金。
因达到业绩目标,他也追讨两个月的薪金奖励、未用年假、一个月预付薪金等。
公司对佣金索偿有异议,指起诉人不该得任何佣金。它指根据聘约,佣金必须是起诉人的个人努力,而公司在该季度的盈利取得急速增长,与起诉人无关。
公司指当时泰国的一场水灾,导致当地的硬盘零件供应商失去器材和原料,公司因此从那次的硬盘供应短缺中,取得可观增长。
另外,答辩人指起诉人表明与前雇主日立的关系差,不愿跟日立有任何瓜葛,就口头协议凡涉及日立的盈利,不必纳入其业绩,但起诉人反对这说法。
起诉人后来展开索偿行动,答辩人在2013年提呈的答辩书,指他两季所达到的盈利目标为7万元和73万元,也没列出追讨全部薪金的反诉。
四年多后,即2017年4月,它才在答辩书增添反诉项目,且把起诉人达到的盈利目标显著下调到4万余元和7万余元。
辩方指佣金是凭个人努力而得到的,法官无法认同,指聘约没这个条文,质疑起诉人与行销组一起工作,辩方又如何衡量他是靠个人还是小组的努力,还是靠像水灾、经济改善这类的外来因素?
针对答辩人指起诉人两季只达10%目标的说法,法官说,起诉人离开时,公司还付一笔1万6000元给他,说是出于善意的“小组奖励花红”。如果只达目标的10%,它怎可能会付这笔钱,而且是等于行销主管所得4000元花红的四倍?
针对答辩人指起诉人同意不把日立的盈利纳入其业绩的说法,法官裁定上述协议根本不存在。
他说,当起诉人对佣金有异议时,答辩人2014年的两封信,甚至是回复诉方律师的索偿信,都只字不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