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女子与丈夫联名拥有排屋,两债主申请查封和变卖令,成功获得她排屋一半的权益。丈夫提出反对,不许债主“动”排屋的主意,因为是他独自支付贷款,妻子毫无贡献,排屋应该全归他。
高庭助理主簿驳回丈夫王文辉要求撤销查封和变卖令的申请后,王文辉向高庭法官陈成安上诉,结果二度驳回。
据了解,王文辉已放弃向终审法院上诉。这意味着,查封和变卖排屋的庭令必须执行。
陈成安法官说,按照推断预赠(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的法律,如果是用在夫妻关系上,法律会推断一方有赠礼的目的,除非有证据显示事情并非如此。
法官说,两债主举证说明王文辉和妻子陈雪珍的关系非常好,上诉人王文辉却没举证驳斥,因此上述推断并没有被推翻。“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是王文辉单独支付,但根据这项法律,他的妻子陈雪珍还是享有产权的。”
上诉人与妻子联名拥有西海岸大道附近,位于推迁路的角头排屋。
去年3月8日,两债主佘黄苏和白九妹,与陈雪珍在未打官司的情况下,同意由法庭作出协议判决(consent judgment)。
根据协议,陈雪珍须分别支付25万5000元和11万5000元给上述债主。
去年6月,两债主为排屋申请到查封和变卖令(writ of seizure and sale),以执行协议判决,却被另一联名屋主王文辉反对。去年12月,撤销庭令的要求被助理主簿驳回后,王文辉向陈成安法官上诉,也被驳回。
如果一人欠债,拥有与他人联名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私人房产),债主能不能向法庭申请查封和变卖令,查封和变卖该欠债人的不动产?
陈成安法官在判词中,就阐述21年来,高庭审理至少四起涉及“联名人的权益能否查封”的法律课题,结果出现两种判决的情况。
一个是认为联名屋主的产权无法区分,债主就不能查封与变卖欠债人联名拥有的房地产,因为这等于把欠债人以外的联名屋主的权益也一并扣押。
另一个则是查封与变卖令可用在联名房地产上,因为联名的产权可以区分。
不论是债主或欠债人,联名拥有的不动产能不能被查封,意义重大:如果可被查封,债主自然能得到好处,可以直接获取联名的权益;如果不能,就只能申请欠债人破产,再取得不动产的权益,与其他债主“瓜分”所得。
立杰律师事务所(rajah & tann)的资深律师王顺平说,高庭出现两种分歧看法,终审法院未来如果能审理涉及这个课题的上诉案,才能为这个课题作出定论,有一个可以让法律界遵循的判刑指标。
他认为,高庭案件广泛地说明,联合屋主在房地产中没有明显和可区分的权益,可以让查封和变卖令有执行的效力;也有相关的权威说明,查封和变卖令不会导致联名形式被终止,“这么看来,除非联名形式被终止,否则联名屋主的权益还是连接在一起的。”
他认为,不动产联名屋主的权益,不能因为其中一个屋主的负债问题而被查封,“除非联名拥有(joint tenancy)的房地产的联名形式已解除,成为分权拥有(tenancy-in-common)。”
他解释说,甲、乙联名拥有洋房,甲如果去世,乙就得到全部权益;甲乙都不能通过立遗嘱,把所拥有的权益立给受益人。
“联名拥有的房地产,每个联名人其实是拥有整个房地产的。如果可以查封联名拥有的房地产,要如何售卖部分的权益?即使真的查封,也没有用。”
他指出,一个联名户头是不可以被查封的,这已是法律定论,“如果涉及联名房地产,这个立场有一定的力度。”(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