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紧急咨询:异地拘留是否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期限?请公安部法制局领导解答为盼!
内容:李xx因骗取贷款罪,我局于2018年10月18日对其签发拘留证,并对其予以网上追逃。2018年11月20日a省警方将李xx抓获归案,羁押于a省xx市xx区看守所。2018年11月25日李xx被押解回我局看守所刑事拘留。急请教:1.刑事拘留时间从11月20日开始计算还是从11月25日开始计算?2.途中押解时间是否计入刑事拘留时间?3.本案中,刑事拘留应当何时(月日)通知家属(在无妨碍侦查情形下)?请具体明确解答,多谢领导!
答复部门:法制局网站管理员答复时间:2018-12-0609:11:41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刑拘期限应扣除在途时间,因此,在途押解时间应当计入刑拘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紧急咨询:异地拘留是否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期限?请公安部法制局领导解答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