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显示,被告利用嫂嫂名义申请成为她所服务餐饮集团的会员。从2014年1月1日到2018年10月7日,她将9061元的积分存入嫂嫂的账号,然后用这些积分请家人用餐。
餐馆女领班利用嫂嫂名义申请做餐馆会员,将顾客的积分存入嫂嫂的账号,大约五年内存入价值9061元的积分,然后慷他人之慨,用8631元请家人到餐馆用餐。
马来西亚籍被告黄秀君(29岁)贪小失大,昨天承认六项抵触滥用电脑与网络安全法令控状后,被判坐牢15周。法官下令她偿还餐馆2000元。
被告案发时在同乐餐饮集团工作,同乐在本地经营多家餐馆。被告于2007年开始工作,2011年派到乌节龙都大酒店的同乐餐馆工作。
据案情,同乐制定一个称为“tung lok first card”的“会员忠诚计划”,顾客可申请为会员,到餐馆用餐时能获得积分,如星期六到餐馆用餐,每消费10元能获一分,价值一元。这些积分可累积起来日后使用。同乐的员工不能申请成为会员。
会员到餐馆用餐须出示会员卡或手机号码以便核实。积分不能转让,如果顾客不是会员,便不能获得积分。
2014年某日,被告起歪念,利用嫂嫂名义申请成为会员,但她的嫂嫂并不知情。被告在顾客结账时,如果顾客不是会员,会邀请他们申请成为会员。顾客若不想成为会员,被告便进入电脑系统,将积分存入嫂嫂的账号。
从2014年1月1日到2018年10月7日,被告将9061元的积分存入嫂嫂的账号,每次家人从马来西亚来新加坡,被告便利用这些积分请家人到同乐用餐,她总共用了8631元。
控方以两项控状让被告认罪,余项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根据认罪控状的案情,被告每个月都会请家人到同乐餐馆用餐,消费额介于82元到1171元。
被告一年又一年的犯案,都没被揭发。后来,管理层进行审计,发现被告嫂嫂账号存入的积分,与账单上的名字不符,起了怀疑,展开调查,最终揭发被告的罪行。去年10月17日,同乐向警方报案。
被告没有律师,她向法官求情说,她的孩子还小,她不能不工作。她很后悔,承诺不会再犯,请求轻判。控方指,本案涉及款项不低,被告在大约五年内犯案,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
控方说,被告是同乐的领班,她违背雇主对她的信任。被告是在雇主进行审计时才被揭穿。以被告的罪行,必须判坐牢。(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