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律师自称“无能丈夫”,因患病影响工作能力,每月赚不到600元,要52岁前妻每月提供2500元生活费,并分配她名下价值近950万元的资产。高庭认为律师有能力自力更生,前妻无须付他生活费。
一名律师自贬为“无能丈夫”,离婚后入禀高庭向女高管前妻索讨每月2500元的生活费,并要瓜分她名下价值近950万元的资产。高庭法官认为律师仍有能力自力更生,不算“无能”,裁定前妻无须支付生活费。
自称“无能丈夫”的律师今年66岁,与现年52岁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女高管在2016年离婚,为了婚姻资产的分配以及生活费对簿公堂。
律师指自己是“无能丈夫”(incapacitated husband),他在2009年患上美尼尔氏症(俗称“耳水不平衡”),影响到工作能力,每月收入少于600元。
他指出,根据《妇女宪章》第113(1)条文,法庭有权利下令女方给“无能丈夫”或者“无能前夫”生活费,因此希望法官判前妻给他每个月2500元的生活费。
女高管反驳指医疗报告没说他不能工作,病情没有严重影响他的生活。她还聘请私家侦探跟踪律师,发现他的生活一切正常。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根据《妇女宪章》,“无能”指的是失去赚钱养活自己的能力,法官不认为律师的病情会对他的工作能力造成太严重的影响,因此不能说是“无能”,没理由判前妻支付他的生活费。
至于婚姻资产的分配,律师列出他自己名下近15万元财产,以及女高管名下价值约947万元资产,包括17个还未缴清贷款的房产,要求法官尽数列为婚姻财产作分配。
女高管指有九个房产是她在结婚之前购置的,不算是婚姻资产,而且这些房产都是她的个人投资,律师根本没有参与其中。
不过法官指出,根据《妇女宪章》,即便房地产是在婚前购置,只要在婚姻中还在缴房贷,都必须列为婚姻资产,再按照双方婚前婚后所贡献的比例来分配。
法官最终按照双方的直接和间接贡献比例,判律师能够得到婚姻资产中的11%(约105万元)。
律师与女高管是在2011年结婚,婚姻只维持五年半。两人在1999年同居,与女高管前段婚姻的一对现年28岁的儿子和25岁的女儿同住。
两人对于各自在婚姻中的贡献各执一词,律师指女高管过于追求钱财而忽略了作为母亲的责任,他虽然不是两名孩子的亲生父亲,但感情如同“亲生爸爸”。
他声称,他不但为两名孩子的学业奔波,还是他们的精神支柱,并出示多张继子女写给他的父亲节感谢卡。
女高管指两名子女是为了家庭和谐才会“忍气吞声”,并且出示两人的口供书,说两名子女跟律师根本就不亲。
法官认为两名子女的感谢卡非常真诚,可能后来感情决裂才会指与律师感情不合,但足以显示律师虽然不是孩子主要的看护人,但扮演的角色也不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