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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经营虚拟妓院仍是卖淫 男子上诉被驳回

来源:网络 2018/11/28 http://www.28work.com/

凭一张60元电话卡,46岁男子开设“虚拟妓院”生意,使用手机联络与遥控七名妓女卖淫,一个多月内赚3万余元。律师以男子并非经营实体妓院为由,上诉请求判男子罚款即可,但被高庭法官驳回,维持坐牢九个月和罚款1万6000元的判刑。

高庭法官符晓萍在本月份发表的判词中指出,无论是经营实体或虚拟妓院,靠妓女收入为生的罪行同等严重,两者之间的差别仅在于使用不同沟通管道。

新加坡籍男子许杰宏一共面对七项控状,包括靠妓女收入为生、接待妓女和以远程通讯安排卖淫服务。他日前在国家法院认罪后不服判刑,向高庭提出上诉。根据高庭判词,失业的许杰宏因沉迷赌博而欠下大笔债务,今年初萌生经营卖淫生意的念头,希望借此赚快钱还债。于是,他到相关网上论坛搜集资料,包括向“同行”学习如何从海外招募妓女和设立卖淫网站。

许杰宏接着花60元购买一张注册在客工名下的电话卡,与嫖客和妓女沟通,安排他们到不同酒店进行性交易,事后向妓女收取部分酬劳。今年2月26日,许杰宏在警方的扫荡行动中落网。调查显示,被捕前的一个多月内,他一共招募了七名妓女,赚取的收入达3万3145元。

代表律师纳拉雅南(nicholas narayanan)在上诉陈词中指出,许杰宏所面对的控状是刑事法典第146a(1)(a)条文,即以远程通讯为管道经营卖淫生意,这与属于另一法律条文的经营妓院罪行不一样,前者刑罚应该比较轻,许杰宏应被判罚款即可。

但符晓萍法官不同意辩方立场,在她看来,第146a(1)(a)条文等同于经营一个虚拟妓院,目的和实体妓院一样都是提供卖淫服务,只是经营形式不同。而且,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犯罪分子自然会相应改变他们的犯案手法,因此法院在制裁罪犯必须把这一点考虑在内。

许杰宏也称1万6000元的罚款过高,他在犯案期间只赚得一万元,但法官认为现有罚款数额合理,驳回他的上诉。(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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