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8月12日电 台北消息:台媒12日报道,台湾“行政院”日前通过行民法修正草案,废止“若婚约订定後,有一方残废,另一方可解除婚约”的内容。
现行法律规定,婚约当事人之一,若有与他人另订婚约或结婚、生死不明满一年、有重大不治之症、与人通奸、犯法被判徒刑或成为残废等状况,另一方可解除婚约。
“行政院”鉴於事由中有“残废”这种不当、歧视性文字,为落实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精神,日前通过修正草案,将解除婚约条件中“残废”事由予以删除,送“立法院”审议。
此外,“行政院”也通过平均地权条例、农民健康保险条例等13案的修正草案,将不符合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的相关法律文字检视修正,如将“残废、残障、伤残”等不当或具歧视性意涵的文字,均修正为“身心障碍”或“失能”,後续函送“立法院”审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