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8月9日电 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区前行政长官梁振英9日继续在社交网站撰文表示,《基本法》第27条表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自由,不过基本法也同时要求香港负责任,其中包括第23条对某些行为和活动的禁止。
梁振英罗列《基本法》第23条全文,并表示,以法论法,香港人没有“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自由;没有容许“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活动”的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也没有“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的自由。这些规定虽然还没有在香港以本地法例形式订立,但基本法23条的规定绝不含糊,而且是有必要的。
梁振英指出,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国民和居民要承担某些责任,包括某些自由受到约束,在西方国家也是极其普遍的现象,在香港的外国记者会和陈浩天并不例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