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澳门8月3日电 (记者 肖龙)澳门特区行政会3日公布,已完成讨论《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法律草案,法案建议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介绍,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并从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中产生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法律草案。
该法案建议,随着市政机构即将设立,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第四界别的50个名额分配相应调整,将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16人下调至14人,增加2名市政机构成员代表。
至於市政机构成员代表的产生方法,由市政管理委员会及市政咨询委员会成员重新共同互选产生。当市政机构成员代表终止职务时,须於终止职务之日起30日内,由这两个委员会成员重新共同互选产生相应人数的成员代表。
按照澳门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共400人,其中第四界别由立法会议员代表,市政机构成员代表,澳门全国人大代表和澳门全国政协委员代表共50人组成。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