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安部规定不一致
内容:本人于2018六月份咨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答复很满意,答复如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现已经收到内黄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书,以向内黄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工作人员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这个答复跟公安部答复依照的规定不一样,应该以哪个为准?
答复部门:法制局网站管理员答复时间:2018-07-3015:38:52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同为部门规章,但后者相对前者为新规定,且是对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专门性规定。因此,二者规定不同之处,应当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为准。
公安部规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