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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三款怎么解...

来源:出入境管理局 2018/7/24 http://www.28work.com/

标题:
公安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三款怎么解读?


内容:
公安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第三款又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问:1、这个“等有关部门。。。”应该是指港澳等有关部门,不包括内地有关部门吧?
2、这个核查与调查是否一样?应该怎么解释?
3、《工作规范》是否有规定:“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4、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进行核查的次数是否有规定?完成一次核查后是否可以再次核查?有没法规依据?
望逐条给予明确解答,谢谢!




答复部门:
出入境管理局往来港澳管理处网站管理员
答复时间:
2018-06-1515:39:39


回复:
  您好:根据现行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情况复杂的,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具体请您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了解。

公安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三款怎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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