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病人打医药疏忽官司,拒绝医院以30万元和解,最后败诉被令偿还医院48万余元讼费、三名医生共约43万元的讼费,总计90万余元。她有一个月可考虑是否上诉。
末期肺癌女病人打医药疏忽官司,要索赔约670万元。案件开审的七天前,医院与三名医生愿意以30万元和解,女病人拒绝,表示只愿接受130万元的和解费,和解最终拉倒。
结果,诉辩双方去年1月一连打了28天官司,高庭今年2月裁定诺尔雅兹琳(38岁,兼职主管)败诉。她不服所判,准备上诉到终审法院,上诉料今年10月审理。
主审的高庭法官洪素燕日前发表判词,估算出女病人必须偿还医院48万余元的讼费、三名医生共约43万元的讼费,总计90万余元。
若加上自己的律师费,起诉人必须腾出至少100万元。她有一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要针对90万元的讼费上诉。
讼费也包括律师费、消费税和杂项开支(disbursements)。杂项开支涵盖法庭使用费、文件费、专家证人费、审讯文本(transcript)等。
法官把辩方的讼费归纳成两组:柯文婷律师代表的樟宜综合医院,以及陆祥平律师代表的呼吸内科专科医生英南,以及两名普通科医生叶祥和苏伟文。
她令两组答辩人各可得32万元的律师费、1万6000元涉及和解的律师费,以及2万3520元的消费税;医院和医生的杂项开支,则分别为12万1645元和6万8123元。
诺尔雅兹琳在审讯期间,不愿透露索偿额,但关乎讼费的判词揭露其索偿额,以及四答辩人去年1月曾献议和解的数额。
根据判词,起诉人不愿高庭在上诉前先计算讼费,但法官认为,答辩人算是胜利方,起诉人理应付他们讼费。
法官说,她没理由不计讼费,而且辩方已通知高庭,他们愿意让起诉人延迟付款。
判词揭露,四答辩人是在去年1月10日提出和解,即同月17日开审日的七天前。
因为起诉人拒绝接受和解,辩方律师因此援引法庭条例,要求高庭按照有惩罚作用的“弥偿基准”(indemnity basis),下令她从和解日支付比“标准基准”多20%的讼费给诉方。
法官说,根据法庭条例,提出和解一方必须给予对方至少14天的时间考虑,答辩人却等到开庭日的七天前才提出和解,算是“相当迟”。所以,她裁定比“标准”基准多出5%才是恰当的。
她也说,和解是真实和有诚意的,不代表辩方妥协。虽然起诉人索取约670万元的赔偿,但答辩人建议的30万元和解费是合理款项,并非象征式的款项。
“必须说的是,从表面上来看诉状,这个索额是夸大的……起诉人似乎比较愿意接受130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