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5月23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对於内地锐意推出CDR,有法律界人士接受本报访问时指出,即使是一些非上市公司,理论上亦可以推出预托证券,而发行预托证券与新股一样,同样可以涉及集资。换言之,内地推行CDR机制,对香港新股市场或会构成正面竞争。
CDR对香港新股市场影响,各界众说纷纭,而主流意见认为,CDR主要是用来吸引一些已在外国上市的新经济股回流,让内地投资者也可以参与买卖这些股份,因此未必与香港的新股集资生意有正面竞争。
不过,德杰律师事务所合夥人陈耀光接受本报访问时指出,即使是非上市公司,技术上也可以直接发行预托证券。如果放入存管机构用作组成预托证券的股份,是新股而不是旧股,则预托证券也有集资作用。
陈耀光续称,非上市公司直接发行预托证券集资,在一般证券市场十分罕见,因为这些公司大可以直接申请上市。不过,A股市场主要为内地公司而设,如果有些企业已经组成了红筹架构,并计画在境外上市,他估计在CDR推出之後,这些企业有可能毋须改动其红筹架构,便透过CDR让内地投资者参与买卖。在这种情况之下,香港的新股集资生意便可能受到正面影响。不过,最终那些公司可以发行CDR,还有待内地当局公布更详细的指引。
虽然如此,他说香港股市透明度理想,对新股公司仍然有吸引力。此外,按照内地早前公布的资料,发行CDR的门槛甚高,所以不会完全取代来港集资。
另一方面,港交所已容许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以“同股不同权”的方式来港挂牌。陈耀光指出,按照港交所现时的公布,确实难以完全清晰界定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的定义,但他估计港交所日後将公布一些上市决策,届时外界可较易掌握那些公司可以采用非同权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