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5月18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政府制订新《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法案,规范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设立和运作。
金管局主席陈守信表示,新法与九三年制订的旧法最大区别是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义不再是类似银行的信用机构,而是定义为金融机构,监管要求等各方面相对放宽。
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昨日下午三时,在政府总部公布行政会已完成讨论新《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法案,法案旨在规范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设立和运作。
法案重新定义融资租赁公司,并新增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概念,建议融资租赁公司是以从事融资租赁活动为公司所营事业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是由获许可於澳门从事业务的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其目的为单纯持有和管理单项融资租赁项目。
不接受公众存款
法案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仅可进行融资租赁、转让和受让租赁资产、管理租赁物、租赁物变卖和处理等活动,不得接受公众的存款或其他应偿还款项。此外,任何实体於未获许可情况下,不得在其名称内加入或在从事业务时使用明示或暗示公司所营事业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字眼。
法案建议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须由行政长官经听取金管局意见後,以行政命令预先许可,公司资本不得少於一千万元。另外,为防止融资租赁公司成为纯粹的“空壳公司”,法案规定其行政管理机关至少有一名成员必须居住於澳门。至於设立项目子公司时,仅须向金管局书面预先通知。
法案重新订立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处罚制度,就各项行政违法行为科处罚款的幅度按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作出分级处理。法案建议,生效前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许可继续生效,但不影响须遵守该法案的规定。
属性为金融机构
陈守信介绍,本澳目前有两家融资租赁公司营运,新旧法最大不同是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义;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定义是信用机构,类似银行,监管要求相对较严谨。当局认为在风险可控下,应重新定义融资租赁公司的属性为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