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5月14日电 2017年6月,24名在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写信,表达了报效祖国的迫切愿望和发展创新科技的巨大热情。习近平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并迅速部署相关工作。他强调,促进香港同内地加强科技合作,支持香港成为国际创新科技中心,支持香港科技界为建设科技强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为在新时代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发挥各自的科技优势、加强科技合作,支持港澳特区科技创新发展,鼓励爱国爱港爱澳科学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中发挥更大作用,科技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当中包括十二条试行规定,由今年2月9日起试行。
科技部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试行规定主要包括——
港澳特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资助;
港澳机构可联合内地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申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的相关项目,并根据港澳特区科研活动的实际支出情况提出项目经费需求。港澳特区申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机构,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
港澳机构申报项目应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的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参加内地组织的项目评审,通过公平竞争获得资助;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资助港澳机构的项目经费,相关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关要求,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其中,由港澳机构与内地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可分别支付至港澳机构和内地单位;
港澳机构牵头承担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相关服务等工作,可由内地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港澳特区的机构实施。委托实施的,应签订委托协议,确保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到位;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本规定和港澳特区的实际情况,对港澳机构申报、承担项目的具体要求事项作出专门规定,并积极邀请港澳科学家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战略咨询、项目管理和验收评估等工作等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