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郑伟杰和谢韵玲的虐佣案中,三司接受控方的立场,即按照个人受伤索赔额评估的准则,被告每伤及受害人一次须赔500元。由于郑伟杰对女佣施虐10次,应赔5000元,谢韵玲则应赔1000元。
高庭下令一对虐佣夫妻赔偿女佣,每虐待一次赔500元,加上女佣的收入损失,总赔偿额达7800元。三司解释,受害女佣往往没钱展开民事诉讼向施虐雇主索赔,有必要发出刑事赔偿令,帮女佣讨回公道。
由大法官梅达顺、最高法院上诉庭法官郑永光和高庭法官施奇恩组成的三司,前天针对一起虐佣案发表补充判词,谕令被告对受害女佣做出刑事赔偿。
两名被告是夫妻郑伟杰(39岁)和谢韵玲(41岁),被控于2011年2月至2012年12月间,在义顺6道住家虐待印尼女佣菲蒂雅(33岁),包括惩罚女佣做伏地挺身和向神像膜拜100次等。
因考虑到郑伟杰对女佣的身心造成双重折磨,高庭三司上个月把他的28个月监禁延长至43个月。谢韵玲的两个月监刑维持不变。
控方过后也提交陈词,提议两名被告应对受害女佣做出的赔偿额。总检察长郭民力高级律师表示,考虑到受害女佣承受近两年痛楚与创伤,并在调查时蒙受收入损失,两名被告应赔她1万1400元。
三司在判词中指出,根据刑事程序法,法庭有权在刑事案件中下令被告对受害人做出赔偿,并决定赔偿额。
三司解释,在受害人缺乏经济能力,而被告显然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刑事赔偿令是“方便和快速的途径”,可省去展开民事诉讼的麻烦和所需资源,而虐佣案便是适合发出刑事赔偿令的一类案件。
三司表示,受害女佣往往处于经济弱势,也不熟悉司法程序;她们得全时间工作,展开民事诉讼索赔并不实际。
在决定赔偿额时,三司指出,法庭应考虑女佣承受的痛楚、医药费开销,以及蒙受的财物与收入损失。
在郑伟杰和谢韵玲的虐佣案中,三司接受控方的立场,即按照个人受伤索赔额评估的准则,被告每伤及受害人一次须赔500元。由于郑伟杰对女佣施虐10次,应赔5000元,谢韵玲则应赔1000元。
考虑到女佣在案件揭发后,因各种因素没能马上到其他雇主家工作,包括需时间处理心理阴影,三司认为,被告只须赔女佣四个月收入损失,而非控方建议的一年。
包括收入损失赔偿在内,郑伟杰和谢韵玲分别被令赔偿女佣5900元和1900元,总数7800元。若没能力赔偿,夫妻俩得分别坐牢长达四周和10天来取代。
两人也被控虐待另一名缅甸籍女佣苗苗丹(26岁),三司批准两人等到虐待苗苗丹的案件审结后才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