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月29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正在澳门立法会小组会细则性讨论的“社屋法”,建议曾受惠经屋的家团成员,十年後可脱离家团申请社屋。明爱总干事潘志明认为该措施可以接受,因为申请社屋尚有收入及资产限制,确保社屋供应予经济薄弱的申请者,期望政府需有足够的社屋供应。
社屋始终属政府
现时法例规定,已受惠经屋、四厘利息补贴制度及自置居所贷款利息补贴制度的家团成员,倘有合理理由,可向房屋局长申请例外许可,获批准後才能申请社屋。
立法会正讨论的“社屋法”建议,曾受惠“四厘补贴”制度及“贷款利息”补贴制度的家团成员(非业权人),不需要房屋局例外许可,亦可申请社屋。曾受惠於经屋的家团成员(非经屋业主),自经屋交付使用十年後,可脱离家团申请社屋。
潘志明表示,政府放宽上述申请限制後,申请社屋人数会增加,但申请社屋有收入及资产限制的门槛,相信可保障社屋优先供应给经济薄弱的申请者,且社屋属租赁性质,该社屋资源始终属政府。
渐扩大覆盖范围
他指出,“四厘补贴”已是十多年前的政策,且当时受惠的金额不超过十万元,相比现时买楼金额是“蚊同牛比”,认同“社屋法”放宽申请限制有一定道理。
他提醒政府,因应申请社屋人数增加,或增加“无壳一族”的上楼难度,政府要确保社屋有足够的供应量,让合资格的申请者均可以上楼,否则容易产生一些矛盾。
“社屋法”并建议,申请社屋前五年内(现行法例为三年)不得在澳拥有土地及物业。潘志明认同收紧该申请资格“越严越好”,杜绝有人卖楼几年後再申请社屋,企图走後门,滥用社屋资源。
潘志明有感政府社屋政策有所改变,以往只敢小量开放申请,又叹慢板,但现时则按实际需求去建设社屋及开放申请,感觉政府开始前瞻规划社屋供应。且以往社屋开放只照顾经济最薄弱的基层,但现时慢慢开始扩大覆盖范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