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月9日电 台湾“立法院”临时会院会9日二读修正通过劳动基准法第32条条文草案,每月加班上限订为46小时,雇主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延长工时每个月最高54小时,每3个月上限为138小时。
“立法院”临时会院会9日傍晚进行劳基法第32条修正草案逐条讨论,朝野“立委”轮番发言近3小时後,约在晚间8时28分进行表决。出席100人中,60人赞成、35人反对,通过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再修正动议;其中民进党“立委”林淑芬、管碧玲、锺孔炤、江永昌,及无党籍“立委”赵正宇等5人投下弃权票。
原规定每月加班上限为46小时,经二读的修正条文规定,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後,延长的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54小时,每3个月不得超过138小时。
二读条文规定,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若依规定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第三读会除发现议案内容有互相抵触,或与“宪法”、其他法律相抵触者外,只得为文字修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