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2月29日电 台湾“立法院”29日三读通过修正“医疗法”第82条,未来将拉高刑事责任门槛,盼让医疗刑责更明确化、避免滥诉。
三读条文明定,医事人员故意或违反医疗上必要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须负损害赔偿责任,致死伤则须负刑事责任。但医改会质疑,病人面对医疗机构,很难证明医院“故意或过失损害病人”,举证十分困难。
现行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因执行业务,致生损害於病人,以故意或过失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修法後,将“医事人员”及“医疗机构”拆开,特别规定医事人员须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致死伤须负刑事责任以“故意或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所致者为限”。
三读修法明定,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所致者”,须负刑事责任,致死伤则须负刑事责任,所谓“违反注意义务”及“临床专业裁量之范围”应以该医疗领域当时、当地的医疗常规、医疗水准、医疗设施、工作条件及紧急迫切等客观情况为断。
这次修法被外界批评是“医师除罪化”,消基会及民间团体认为,修正案丝毫无助於降低诉讼量,卫福部应仿效国际优先规划完善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消基会董事长游开雄也表示,医疗纠纷发生时,必须在进行诉讼程序前就有好的监定与调处机制,才能有效降低诉讼量。
不过本身是妇产科医师的民进党“立委”林静仪表示,修法并非让医事人员没有刑责,而是让医疗结果遇到应有刑责的状况也应该合理化,明确定义医事人员在何种状况下应负刑责,避免长期以来“以刑逼民”,修法是保障病患就医安全,也保障“医事人员能够尽其专业全力救人”的双边平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