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离婚时和前夫谈妥,在幼子达21岁时才出售婚姻住所,可是前夫只还房贷一年就停止,迫使妇女独力供屋。如今,高庭基于他们当初要推迟出售婚姻住所的协议已不能实行,日前下令他们即刻售屋。
男女在2011年办离婚时,同意在幼子2021年满21岁才出售婚姻住所,到时售屋收益在连本带利归还各自公积金,和清还剩余房贷后平分净利。
前夫用其公积金每月偿还618元房贷约一年后,因工作有变而收入几乎减半,影响了他供组屋的能力。
因此,妇女从2012年10月开始承担一半的房贷,但隔年因前夫停止供屋,只好找工作用公积金和现款还房贷。除了没支付房贷,前夫还拖欠妇女(60岁)和三个儿女每月2700元的生活费。
这对男女过后分别申请改动当年双方都同意的庭令,妇女以前夫拖欠生活费和没供屋为由,要求法庭判前夫名下的婚姻住所权益归她,前夫则要求提前售屋套现。
不过,家事司法法院驳回他们的诉求。高庭发表判词推翻这项裁决,让这对男女可以即刻售屋。
高庭指出,庭令仅设想到这对男女以公积金偿还房贷,没考虑到他们用现款供屋,所以庭令只规定把收益归还他们各自的公积金户头,没提到现款还房贷的部分。
当前夫突然停止供屋,妇女-用现金偿还房贷时,造成庭令的条款出现缺漏。因此,高庭说条款的缺漏需要填补。
高庭指示他们即刻售屋,在连本带利扣除公积金公款、妇女用现金还房贷的部分和剩余房贷之后,才平分收益。该组屋去年市值33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