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国忠

新州上议员王国忠。
新州上议院以20票对19票,否决备受议争的“自愿协助死亡草案2017”(俗称“草案”),俗称安乐死法案。
我投下了关键的反对票,本文会详解我反对的原因。
“草案”建议,立法允许25岁以上绝症病患者,在两名医生证明生存时间少于12个月,身体忍受极大痛楚,再经心理医生评估其认知能力正常的情况下,可要求医生开处方了结生命。简言之,就是在满足各项监管的条件下,由他人协助自杀。
在新州,自杀非刑事罪行,但协助及教誜别人自杀则属违法。“草案”就是保障在上述情况下协助病人自杀,可豁免刑责。
可以说,这是我进入新州议会后最难决择的草案。因草案并无明显的对与错,无任何政治角力,无党派政策上的考虑。正反双方仅凭个人良知和道德底线,去评估“草案”对病患、家人、医护界、公众利益、社会价值观和法律基础的深远影响。
这次投票,两党都允许议员投“良心票”(conscience vote),即各议员可凭自己意愿投票,不受政党影响捆绑投票。在议会,意见分歧是意料中事,但在“草案”辩论当天,过去意见相左的竟站在与自己同一阵线,社会各界非常积极去游说议员,足见“草案”争议之大。
这项非政府“草案”由跨政党议员提案。对于他们推动“草案”的初衷,以及他们为减轻绝症病人痛楚而努力的热诚,我深受感动。但诚如反对一方所指出,这个国家的法治基础,不单由热诚所编纂,还需经得起理性的讨论和民意的试炼。至今,新州对“草案”的支持度是不清晰的,即无人可断言“草案”有广泛的支持基础,在议会不能,在医学界不能,在广泛社会也不能。
而“草案”的影响是法律和道德上的,新州要落实草案,民意必须更清晰。

新州通过安乐死法案。(网络图片)
一条不能逾越的界线:法律允许杀人
支持“草案”的一派,强调会有相关法例,防止安乐死被滥用。此外,部分国家也累积了这方面的经验。
可是,在法律伦理上,通过一条首要目的就是杀人的法例,影响是深远的。法治国家立法允许一批人有权夺取另一批人的生命,其后果是不容轻视的。也就是说,在法律下居然可以把生命分等级,一些生命要悍卫,但一些生命可随意放弃。
诚如前总理基廷(paul keating)所说:“这关乎逾越的道德界限,关乎我们终有一天会相信我们所尊重的生命意义——活着比死亡好。”
基廷正确地指出,决定生死的两边力量极不平衡。一边是垂死、不论身躯和意志都极为虚弱的病人;另一边是有权威的医生及有能力的亲人。支持者是基于有权威及有能力的一方亦同时有爱心及专业操守,所以能平衡。但当两边力量的不平衡进一步失衡时,有人意图作出不道德的决定,法律是否能百分百作出制衡?
病人选择死亡,不一定因为无法忍受痛楚,也可以因为怜恤家人,不想成为负担。这当中,有太多细节需要我们慎思。
无疑,有意促成立法的议员和倡议者,拥有崇高的情操和理想。但立法者的职责,是防止立法的原意遭受扭曲,变为恶法。
在这一切问题未彻底解决或获保障的前提下,加上这是关乎人命生死的大事,我宁保守也不过度进取,因此我投下反对票。
医学界争议不绝
我并非唯一感到忧虑的人。
澳洲医学会(ama)主席甘农(michael gannon)表示,反对用医疗干预手段去结束病人的生命:“用安乐死来反映个人主权是最不可取的原则。我们不应令病患、长者、残疾、慢性病者和濒死人士觉得自己是负担。”
安乐死巅覆法律和医学对生命坚持的原则,安乐死是潘朵拉之盒。偷偷地把盒子打开了,里面装的许多不幸事物都会跑出来。
我认为,政府应调拨更多资源去改善善终服务(palliative care),以减轻病患的痛楚和善终为目标。 “草案”不获通过,很多人要忍受更多苦楚;但一旦“草案”获通过,更多人的性命会被置于风险中。
社会对生命的看法
我与无数的朋友、家庭和选民讨论过“草案”一旦成为法例所面对的现实问题。
我听过不少故事,病人在临终前把握时间完成遗愿,他们在人生最后的阶段中,重新审视生命的义意。事实上,很多人到了生命最后阶段,仍无法与身边重要的人安心度过。最新的数字显示,刚在上议院通过自愿安乐死草案的维州,每年病逝的四万人当中,仅四分一接受善终服务。
这才是本末倒置。
我们作为立法机关的一份子,首要任务要确保新州政府调拨足够资源,确保每个面临死亡的病患,均可接受高质素的善终服务,而非花尽心思,让自杀变成他们无可奈可的选择。
我特别坚信病人临终的最后的日子中,家人与病者相互支持和守护,无论有多大的心理及生理痛楚,都可成为永恒的温馨回忆。反之,若在此阶段仍折腾于满足各种监督要求去计划自杀,最终带来的可能只是无尽的遗憾和懊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