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1月17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聘用残疾人士的税务优惠》法案早前获立法会一般性表决通过,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昨日就该法案进行首次会议,讨论相关细则。
三常会主席黄显辉表示,成员一致认同法案可鼓励残疾人士融入社会,值得支持,惟法案中提及的由长官批示形式订定扣减税务金额,与现行经由立法会审议制订免税金额方式大相迳庭,认为该条文仍有待研究及讨论。
长官批示方式待议
三常会昨早十时半开会审议《聘用残疾人士的税务优惠》法案,法案建议残疾雇员按月累计至少工作一百二十八小时,由长官批示雇主可获扣减所得补充税或职业税五千元,并建议可追溯适用至一六年度。
黄显辉会後表示,立法会顾问团向与会成员作法律分析,指现行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无论是订定新税种,或税务优惠,都应按照基本法规定,由政府提案,并交由立法会审议通过後,制订相关法律。
惟早前经济财政司司长梁维特在一般性会议引介该法案时表示,基於社会发展迅速、情况复杂多变,若税务扣减金额以法律形式通过,则缺乏弹性和灵活性,故建议有关税务优惠金额,由现行的法律订定形式改为行政长官听取财政局意见後,以长官批示形式订定金额。顾问团对此表示关注,冀能於第二次会议中听取政府代表意见,再作研究和讨论。
倡按残疾程度减税
有委员提出,法案建议的五千元免税金额,应按照实际情况再提升,且税务减免金额亦应根据雇员的身体残疾程度,按比例调整,若聘用相对较重度的残疾人士,可获较高的免税金额。
另外,亦有委员关注法案中只建议聘用残疾人士的雇主能扣减所得补充税或职业税五千元,不够全面;政府应考虑到本身已为残疾人士的自雇人士,都应纳入受惠之列;又建议政府应对残疾人士提供更多就业资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