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1月10日电 台北消息:台“立法院”院会10日审理并三读通过政党法,明定政党经费及收入来源,且不得经营或投资营利事业。同时,政党补助款门槛则由现行得票率3.5%降为3%,如果连4年未推候选人参选,将废止政党备案。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今年适逢岛内解严、解除党禁30周年,过去只用人民团体法中“政治团体”专章规范政党,为建立政党公平竞争环境、健全政党政治,“立法院”院会当天三读通过政党法,明定政党经费及收入来源为:党费、依法收受的政治献金、政党补助金、政党出版品、宣传品销售或权利授与、让与所得收入、其他依政党法规定的收入,及前几项经费及收入孳息。
法案条文还明定,政党不得经营或投资营利事业,也不得购置不动产,但如果供办公使用处所,不在此限。违者将可处政党50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
为求财务透明化,政党应於每年5月底前,向台当局内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财产及财务状况决算书表,主管机关汇整後刊登公报、公开上网。政党未依法申报,经通知届期未补正申报者,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政党补助款门槛部分,现行公职人员选举得票率达3.5%以上政党,应补贴竞选费用,每年每票补贴50元。三读通过条文则将政党补助款门槛降为3%,用於竞选、人事、政策研究及人才培育费等。
条文也明定,政党如果连续4年未依法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连续4年未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经主管机关限期召开而不召开、备案後1年内未完成法人登记者,将废止备案。
此外,条文规定,政党负责人需满20岁,如果曾犯罪经判刑确定,不得担任政党负责人,也不得招收未满16岁民众为党员。
为确保行政中立,条文明定,政党不得在政府机关、公营事业、行政法人、法院、军队或学校设置“党团组织”,但可在各级民意机关中设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