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年轻人“返乡日记”、新婚夫妻难融入对方家庭习俗等网帖每每在春节时期都能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也有人将其总结为一年一度的“地域黑”。2月6日,一篇山东“男孩”携妻回村过年的文章走红网络,“山东媳妇吃饭不上桌”等地方旧俗再成热点话题。
与往年一边倒地批判地方旧俗不同,在有人提出批评之声的同时,更多的网友呼吁大家去了解真实情况:山东确实有磕头拜年的习俗,但仅限于很小一部分地区,“其他地方没有什么与现在的社会标准相违背的地方,更不存在歧视女性。”还有山东网友讲述自己的亲身经历,自家从来就没有女人不能上桌一说,儿媳妇来了都是热情欢迎。
"返乡故事”能在网上火,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很多人对农村状况的不了解,我们有3万多个乡镇、60万个村民委员会、317万个自然村。每个村状况怎样?作者看到的可能是一个村、一个地方,整个农村到底是个什么样,不可能靠讲故事完整地反映出来。
中国农村到底什么样,哪些问题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真问题,我们找出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之前接受采访的一篇报道,让我们了解下农村的真实样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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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观察”热文
对农村基本判断,应基于科学统计而非“故事”记者:近两年春节都会有几篇“返乡观察”成为热文,你有关注吗? 陈锡文:我很关注,差不多有影响的都有看过。我相信这些回乡记录大部分是真实的,并且含有强烈的乡愁以及对农村现状的忧虑,但那就是一个个“故事”,故事具有特殊性,不一定有普遍性。
我们有3万多个乡镇、60万个村民委员会、317万个自然村。每个村状况怎样?作者看到的可能是一个村、一个地方,整个农村到底是个什么样,不可能靠讲故事完整地反映出来。
破败的、黑恶势力横行的农村,肯定有,但漂亮的、发展好的农村也有。现在很重要的一条是,从党政领导到人民群众,众多关心农村的人,对中国农村到底是什么样子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记者:你是觉得外界对农村现状的认知存在偏差?
陈锡文:现在一提到农村,就说“空心化”、“老龄化”。我就在想:那年年粮食增长,这粮食是谁打的?农民收入年年增长,又是怎么回事?
大家对农村的认识差别太大,好的觉得好得不行,差的又差得一塌糊涂,怎样真实反映农村的客观情况?我想这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描述农村需要客观全面,让人看到一个基本状况。
记者:你所看到的中国农村真实现状是怎样的?
陈锡文:有些地方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并不全是所传的那样。 比如留守儿童问题,最近很多文章还是说中国有5000多万、甚至6000多万留守儿童。其实这个数据经过严格调查已经更新了,目前数据是902万留守儿童。
为什么有这个变化?口径做了调整,以往对留守儿童的定义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有一方外出”的,就是留守儿童。妇联按照这个标准统计有5800多万,后来慢慢被演绎成6000多万。但这个定义在某种程度上不够科学,重新统计是按照“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均外出”的标准,这样就是902万。6000多万的数据出来后,大家都很震惊,给人印象很深以至于现在还在沿用。
再比如“空心化”,以往人们认为房子没人就是空心化,最近国家电网公司做一个统计,从每户电表数据来看,一年一户用电量不超过20度认为是“空置”。算下来,2017年,大中城市房屋空置率是11.9%,小城市房屋空置率13.9%,农村房屋空置率14%。农村房屋的空置率比小城市房屋空置率,仅仅多0.1个百分点,为什么就被炒得那么凶?
我们对农村情况的基本判断,应基于科学的统计。但“讲故事”就不太一样,你能举出空了一半房屋的村,我也可以举出不仅房子没有空置、还有很多外来人口居住着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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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立法规范“流转”
直接关系农民土地经营权,是“要命的事”记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多重要?
陈锡文:这几年我们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健全,但涉及到农村的法律,特别是有些重要性的、具有上位法作用的,还是有缺失。
比如说我们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的基础性地位。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流转”等概念没有一个权威、规范的法律解释,这就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
记者:没有相关立法,可能带来怎样的影响?
陈锡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都属于它的成员集体所有,在任何情况下,集体资产都不能分割、“散伙”。
现在各地都在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我看到有的省一级规范性文件中,将“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收益分配权落实到每个人头”,错误理解为“将集体资产权分配到每个人头”,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理解为是把“财产共同共有”改为“按份共有”。这个理解是错的,因为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共有经济,而不是集体经济。而共有经济的本质是私有经济,这就需要法律规范来进行严格规定、明确区分开来。
还有产权制度改革是不是将集体经济直接改成企业呢?公司在市场不仅获利,也要经受很大风险,倒闭、兼并、重组、破产也是常有的事,我们不能让农村集体经济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过几年就面临破产,让农民“下岗”,这可不行!
记者:我们关注到,土地承包法中对“流转”做出了规定。
陈锡文: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流转”的四种情形,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我觉得还是过于宽泛、也不够严谨;而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流转”有精准的定义。
到底“流转”是什么性质?简单理解,就是我承包了土地,我自己不种、给别人种,这本是一种租赁行为。但现在用“流转”这个概念,“流转”来的经营权到底是什么权?
在城里很少有人讲:我“流转”一下你的房子。租房就是租房,权责是很明确的。租了房,绝不允许把租来的房子拿去银行抵押,而现在用“流转”的土地去抵押贷款,银行就有可能接受。可如果抵押后(经营)出了问题,就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权,这是“要命的事”!
记者:为什么对农村土地叫“流转”,而不直接叫“租赁”?
陈锡文:我也花了很长时间思考和琢磨。反复查文件,发现30多年前,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写了一段话。那时全国基本已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文件首先提出“耕地的承包期为15年”,还提到“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当时已经看到了劳动力的流动,有的人有耕地、自己不种,所以鼓励集中。文件中还有一句话比较“厉害”:承包到户后,自留地、承包地不能买卖、不能出租、不能用于建住宅和非农业用途。
这是因为,在当时背景下,人们对土地能不能承包到户还有争论,对承包到户后自己不种、把集体土地出租给别人种,还不太能接受,文件中就写了这样一句。但现实中,人口要流动,一定会带来土地经营权的流动,这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规避“出租”,老百姓创造了“流转”这个词,一叫就三十几年。
我感觉到,在快速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将来农村人口流动规模会越来越大,土地要实现规模经营,还是离不开“流转”。这种现象越来越多,是不是还应该让它回归本意,讲清楚“流转”来的土地经营权到底有哪些权利、义务,“流转”的实质是否就是租赁,避免造成误解?
这是农民日常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已迫在眉睫,需要抓紧研究解决。
全国人大官员:判断中国乡村情况要靠科学统计而不是返乡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