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荷兰连道三邑祠堂周围地段的发展项目被另一家发展集团夺走,英诺集团董事长陈力萍起诉佳建发展投资集团以及总裁区振明,索讨一半的利润,也要求建成的项目归她公司所有。
客家会馆“丰永大公会”与佳建发展投资集团合作,开发荷兰连道三邑祠堂周围地段,斥资2亿元兴建82个高档半独立式洋房单位。如今项目已完成,英诺集团董事长陈力萍却起诉佳建发展投资集团以及总裁区振明,指项目从她手中被夺走。
陈力萍除了要索讨一半的利润,建成的项目也该归她公司所有。
答辩人佳建发展投资集团(clydesbuilt group)总裁区振明以及项目公司clydesbuilt(holland link)pte ltd否认诉方说法,指英诺集团是因为隐瞒公司没有能力、没有经验的事实,才会被丰永大公会撤换,重新招标寻找新的发展商。
这起民事诉讼前天开审,发起诉讼的是英诺集团(innovative corporation pte ltd)。陈力萍除了是英诺集团的董事长,也是新加坡天津会会长。
引发争议的项目,是位于荷兰连道的eleven @ holland。丰永大公会在2010年跟建筑发展公司佳建发展投资集团签约,成立联营公司,合作发展三邑祠周围约1万平方米的地段。在2014年建成的82个单位高档半独立式洋房中,57个单位归发展商,其余25个单位归丰永大公会。
代表诉方的卫达仕凯德律师事务所(withers khattarwong)律师拉曼(g raman)博士在索赔状中指出,英诺集团早在2009年和丰永大公会签署了合资协定发展该项目,而且英诺集团由始至终都没退出协定,建成的项目因此应该归英诺集团所有。
除此之外,诉方指区振明为了参与发展项目,在2009年10月成为了英诺集团的董事,占有公司一半的股份。诉方指,他虽然在2010年8月辞去了职务,但是他却在离职之前,用佳建发展投资集团的名义和丰永大公会签署了合资协议,背弃了公司董事的责任,有损英诺集团的利益。
诉方称,区振明曾在2010年7月答应,若佳建发展投资集团取代英诺集团成为项目的发展商,区振明将把一半的利润分给英诺集团。
黄陈及林律师馆(wong tan & molly lim llc)高级律师林琼燕代表辩方在开庭陈词中表示,丰永大公会在2010年1月更换了委员会,新的委员会发现英诺集团当时的缴足资本只有10万元。法令规定发展商的缴足资本必须要有至少100万元,才能获颁房屋发展管制执照。
新委员会接着还发现,虽然陈力萍声称英诺集团将和中国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合作,但两家公司在新加坡从未发展过任何房屋或建筑项目。新委员会因此认为英诺集团不适合发展项目,双方于是在2010年3月谈妥终止合资协议。
辩方指,区振明是在英诺集团能够发展项目的前提下,被邀请加入公司,他在双方终止协定后,于同月提出辞呈,英诺集团拖到了同年8月才更改在企业管制局(acra)上的记录。
丰永大公会后来在2010年4月举行公开招标,由佳建发展投资集团成功得标。辩方表示,区振明从未在2010年7月,或任何其他时候,答应将一半的利润分给英诺集团。
辩方强调,项目斥资约两亿元建成,佳建发展投资集团承担了其中约3000万元的费用,剩余的款项都是向银行融资,英诺集团没出钱也没出力,却想分得利润,根本没有理据。
为期九天的审讯,将在今早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