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7月13日电 据香港《商报》报道,一名年逾70岁的父亲,昨日入禀高院控告两名儿子在母亲离逝後,以1115万元出售维景湾畔的单位。老父指当时买入单位,是希望两老有物业供养老之用,惟当时他们年逾60岁,不合资格做30年分期按揭,故以两子的名义购入单位,并由父亲支付物业首期。父亲在申索入禀中,直斥两名儿子“全无情义、道义,抢夺我用来养老度余生的物业”,要求取回该物业的业权。
一直居住物业付首期及供款
原告吴国梁,控告两名儿子吴宇轩及吴宇光(30余岁)。入禀状指,原告於1981年自资首期买入沙田一单位,与妻子结婚後居住,妻子诞子後负责照料家庭。其後,两子於1992年入读喇沙小学,原告卖出住所单位,搬往九龙塘居住及全额支付首期,由原告及妻子联名登记成为业主,原告将薪酬交由妻子处理,包括物业的按揭分期付款。
为合做30年按揭以2子作业主
1995年4月,原告以440万港元换得3房1厅的物业。至2009年6月,原告以400万元换入另一维景湾畔的物业,相关物业的首期亦由原告支付,以作自住及日後他与妻子养老之用。惟因当年年纪逾61岁,原告与妻子均不合资格做30年的分期按揭,经商讨後,决定由两名儿子於名义上作为业主,并得到银行的280万元贷款,以30年按揭分期付款。
然而,两名儿子未有为首期付款,原告买楼按揭时亦有口头协议,该物业并非属於两子,而是为原告及妻子将来养老作保障,两子第一份工作的月薪分别仅1.8万元及1.2万元,不足以支付物业首期。於2008年,原告与两子协议须就单位付5500元租金。
2子未经同意卖屋换锁赶走
原告妻子去年离世後,於本年7月1日,两名儿子未经原告同意,以1115万元出售维景湾畔物业,收下订金及更换门锁,令原告未能进入住所及取回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