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21世纪经济报道》曾报道说,龙江银行原副行长杨宝仁违规放贷23笔,受贿千万获房两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杨宝仁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黑龙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杨宝仁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上诉后二审仍维持原判。
从判决中可以看到,涉案的两套房产都位于海南省。当时,法院认定,2001年至2011年,杨宝仁利用担任七台河市城市信用联社负责人、龙江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为七台河市东方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明山(已判刑)办理贷款及拆借资金提供帮助。在此期间,于2009年10月收受李明山所送位于海南省琼海市住宅一套;2011年2月,杨又收受李所赠住宅一套,位于海南省保亭县。
不予减刑:76万赃款未追缴 没收个人财产500万未履行
就在今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杨宝仁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由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裁定书显示,罪犯杨宝仁,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大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杨宝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宝仁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4万余元;退交检察机关赃款人民币925万元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人民币498万余元。
但是截止目前,罪犯杨宝仁尚有赃款76万余元未追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没有履行。
最终法院判定,罪犯杨宝仁系职务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尚有赃款未追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亦没有履行。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没有退赃及执行能力,故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罪犯杨宝仁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