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洪光 资料图 本文图片均来自“观海解局”微信公众号
借审案6次收钱,律师成存钱罐
公开的终审裁定书显示,王洪光1962年11月出生于山东诸城,案发前系最高法民一庭审判长。2016年7月,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2017年12月22日,该案在北京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王洪光不服,提出上诉。
看法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王洪光的总涉案金额为306.4万元,其中既遂为166万,未遂为140.4万。犯罪事实共有6起,时间横跨2005年至2012年,其中与律师孙某合伙作案3起。
2005年间,在任最高法民二庭审判员时,王洪光接受请托,介绍孙某担任山东省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最高法进行二审案件的代理律师,并为孙某一方提供帮助。基于此,王洪光收受孙某4.4万元。
如法炮制,第二年,他又介绍孙某担任某公司在最高法进行二审案件的代理律师,并为孙某代理一方提供帮助。二人约定按比例分配代理费,相关款项暂由孙某保管控制。北京高院指出,在该起事实中,王洪光的总涉案金额为226万元。
到了2012年,即当王洪光任最高法立案二庭审判长时,再次接受孙某请托,为山东某公司在最高法申请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欲收受10万元;该款暂由孙某保管控制。
由此可见,在上述3起受贿犯罪中,王洪光可得贿赂款共计240.4万元。

至于另外3起事实,2009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山东省某农村合作银行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收受副行长陈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2007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于某的请托,为于某同学代理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收受于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该款案发前已退还于某。
2012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审判长的职权和便利条件,接受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包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收受包某给予的人民币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