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3月23日电 (记者 宁之羽)香港特区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23日开会讨论由特区政府提交的《国歌条例草案》内容概要建议,该建议文件逐一列出《国歌法》16条条文在香港本地立法时的内容概要,希望带出特区政府建议的立法方向。
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在会议上表示,《国歌法》本地立法的原则是必须维持《国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充分体现《国歌法》的精神,明确维护国歌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歌,同时兼顾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实际情况。
文件建议,奏唱国歌应该按照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任何人参与或出席奏唱国歌的场合,在奏唱国歌时,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聂德权指,以上属指引性条文,不会带有罚则。
文件亦建议,国歌不得用於商标或商业广告、私人丧事活动、公众场所背景音乐等,若有违反可被判处5000港元至50000港元不等的罚款。而任何人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港元及监禁3年。
聂德权表示,相关条文涉及的罚则是参考《国旗及国徽条例》,建议的内容概要也并不是实质的草案条文。他强调《国歌法》是全国性法律,香港有宪制责任尽快落实本地立法,需要讨论和处理的不是“是否”、“应否”立法,而是如何按照基本法规定做好本地立法。
聂德权又表示,草拟法案过程会充分聆听市民和议员的意见,并计划在本立法年度将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立法会审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