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3月6日电 香港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高等法院6日下午颁下判词,裁定曾荫权需支付控方即律政司三分一讼费,涉及约500万港元。
据文汇网报道,法官陈庆伟的书面判辞指,曾荫权在调查期间,无论是在任或卸任行政长官後,都无向廉署调查提供协助,令纳税人要支付完全无必要的开支,而他的实际行为,和他在审讯前後宣称配合廉署调查,有很大出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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