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起案件的事实都不同,像偷拍女生洗澡这起事件,涉案者只是被“有条件的警告”,可以说是罕见,但不能说是异常。
针对有人指偷拍的23岁国大男生最终只被警方有条件警告了事,实属“异常”的说法,受访律师看法不一。
孙庆发律师(sng & company)说,“有条件的警告”是很少有,但并非没有发生过,“就像死囚向总统申请特赦,因为有特殊情况,也有成功的例子。”
他指出,每起案件的事实都不同,总检察署和警方都会考虑和平衡三大判刑原则,即改造、能否起阻吓作用和公共利益。
“如果公共利益超过改造成分,那么涉案者将被提控。反之,如果改造成分超过公共利益,当局就会给予缓刑监视或有条件的警告。”
孙庆发律师说,给予警告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被控前,由警方发出有条件警告,而警方只是在行使非司法的权限。另一是被控之后,由法庭行使司法权,发出的有条件释放(conditional discharge)。
他指出,警方会考虑涉案者的家庭情况、改造的可能性,甚至是否患重疾等因素,再考虑是否提控或只给予有条件警告。
在他看来,拍摄裙底的罪犯同样是侮辱女性尊严,通常都会判监,而“本案是拍摄女生洗澡,罪行其实更严重。即使没有案底,(嫌犯)相信也会坐牢至少几周。”
符兆明律师(foo cheow ming chambers)指出,每起案件事实和情况都不同,必须考虑证据、个别情况及求情因素等,所以不能说警方发出“有条件的警告”是异常作法。
他就曾为抵触性罪行的客户向当局陈清,结果客户被警告了事。
符兆明律师指出,总检察署会慎重考虑个别案件的事实,因为任何的决定都可能毁了涉案者一世的前途和教育。
他说,不论被控之前或之后被警告了事,这些都好过那些经过审讯,被判无罪释放的个案。
刑事律师协会会长苏尼尔(quahe woo & palmer llc)律师则形容“有条件的警告”为“使用率过低的工具”,并表示很高兴看到有条件警告的使用已越来越多。
他指出,在当局考虑发出有条件的警告时,涉案者年纪轻是重大的考虑因素。
苏尼尔律师认为,有条件的警告能有效制止犯罪行为,“年轻的初犯者可以而且应当从这样的机制中获益,我赞赏警方给予(这名男生)的同情。”
针对有人指男生免被控,教育背景可能是极大的考虑因素,苏尼尔认为,不论是国大学生或工艺教育学生,只要重犯的概率低,警方都一视同仁,采用同样的考虑方式。
如果公共利益超过改造成分,那么涉案者将被提控。反之,如果改造成分超过公共利益,当局就会给予缓刑监视或有条件的警告。
——孙庆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