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州上议员王国忠。
文:王国忠
新州议会于8月重开。这段时间,议会辩论的都是一些法律上的修正,乏善可陈。但其中有一个议案《2018年道路运输法例修订(罚则及其他制裁)条例草案》因涉及驾驶者的刑责,值得在此讨论。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
1. 把有关酒精及药物过量的驾驶者加重处罚及把处罚权下放于交通警务人员及道路和海事处(rms),将原本由法庭判决的驾驶执照取消或暂停权责转移到告票发出一刻生效。
2. 强制性酒精测试汽车自动封锁计划原本只用于第二次及以上的醉驾及毒驾重犯,现在此法案允许运用于首次中浓度醉驾或毒驾者。
3. 允许道路和海事处(rms)要求被判定犯有某些酒精和其他与毒品有关的驾驶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教育计划,并暂停或取消违法者持有的驾驶执照,直到该计划完成为止。
4. 扩大药物的定义,包括可能损害或剥夺一个人正常的精神或身体能力的物质及处方药物。
5. 对在悉尼海港大桥和其他主要桥梁和隧道中造成损坏,破坏或阻碍以及某些其他行为增加刑责。
议案流于草率及缺乏细节
原则上我支持此议案,因为作为立法者,任何道路交通安全法例都会较偏向严法,去确保市民安全,故我绝不会反对。
但此法案再一次突显执政联盟的草率及缺乏细节,尤其没有清楚标明哪一些处方药会影响驾驶。在我预备此法案辩论稿前,曾接触过律师协会及医药协会,惊讶地发现原来执政联盟竟未作广泛征询。
此议案的产生缘起新州南海岸的一宗车祸,刚离开美沙酮诊所的司机造成一家四口死亡。案件令人震惊,联盟政府为表现有所反应,就忽略了广泛征询及详尽研究,仓促推出议案。
处方药测试含糊不清
我的第一个保留是关于包含处方药的测试。路边测试的药物类别中包括处方药,是一个需要反思的问题。国家运输委员会(ntc)2016年关于安全驾驶的评估中提出:“虽然许多药物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影响,但大多数药物(苯二氮卓类药物除外)在按规定使用药物和患者治疗稳定后,往往不会造成明显增加的碰撞风险。”
在查看处方药的三大类时,ntc对其属性进行了以下观察:
抗抑郁药——虽然抗抑郁药是致命车辆司机血液内中较常见的药物组之一,但这只反映了它们在小区中的广泛应用。然而,抗抑郁药往往可以减少由抑郁引起的行动和认知障碍,并使情绪恢复正常。这可以改善驾驶性能。
抗精神病药物——这种多样化的药物可改善严重精神病相关认知缺陷的表现。然而,大多数抗精神病药物是镇静剂,且有可能通过阻断中枢多巴胺能和其他受体而对驾驶技能产生不利影响。在治疗早期和较高剂量时,镇静可能是个问题。
苯二氮——众所周知,苯二氮卓类药物会增加车祸风险,通常是在苯二氮卓类药物被滥用或与其他有害物质一起使用的情况下。治疗焦虑的长效苯二氮卓类药物,其镇静作用的耐受性,反而会帮助减少对驾驶技能的不利影响。
阿片类药物——几乎没有直接证据表明阿片类镇痛药(例如氢吗啡酮、吗啡或羟考酮)对驾驶行为有直接的不良影响。治疗早期认知表现降低,主要是由于其镇静作用,但神经适应迅速建立。这意味着服用稳定剂量阿片类药物的患者可能没有更高的车祸风险。这包括对阿片类药物依赖而服用丁丙诺啡和美沙酮的患者,如果剂量已经稳定了几周,并且他们没有滥用其他有害药物。但由于这些药物的持续缩瞳作用减少了周边视力,夜间驾驶可能是一个问题。
处方药的多面变异性明显展示了对这些药物进行全面分类需要非常谨慎。并非所有处方药都会影响驾驶能力,一些反而可能提高驾驶员的能力。正如加拿大物质滥用中心douglas beirness博士所写:“要确定处方药物和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联系其实比证明酒精的影响更复杂。”
这就令人质疑,路边药品测试仪器有否足够功能及精确度去厘定各药物在血液内的存量?这些测试是否具有决定性?这些药物的多变效果是否能精准地判断?
法庭公信力及全面审判不应被取代
目前处理酒驾和毒驾事宜的法院系统,允许法官考虑个人情况而作出最恰当的裁判。地方法官可以考虑罪行的严重性并据此判决。根据《1999年刑事罪行(量刑程序)法令》第10条,地方法官考虑到潜在情况,可能会认定该罪行不值得记录定罪。
但此议案却完全剥夺了法庭的审判权,除非警察使用酌情权发出法庭出庭通知,或个人选择在庭上抗辩他们的罚款,法院才会参与。
但是,对罚款提出抗辩可能会使个人面临最高2200美元的罚款。这是目前裁判官可以对低浓度酒驾最高罚额的两倍。这种实质性的惩罚很可能会阻止个人利用法院系统寻求公正的动力。对首次低毒酒驾违法行为的现场处罚不仅排除了第10条“无定罪”结果的可能性,而且如果发生任何后续违法行为,将立即作为第一次违法行为。
这是否符合程序公平原则是有争议的,我认为仍然应由法院作出严谨及全面的法庭程序,运使自由裁量权。这才是真正澳洲执法,司法分权平衡的法治精神。
正如辩论中提到,我寄望这法律在执法部运用时有更详尽的指引。我也提醒各驾驶者要更小心,切忌在酒精及药物影响下驾驶,你可能会被实时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