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运动人士范国瀚举办公共集会,邀请香港社运人士黄之锋当主讲人,却没有依法申请准证,经审讯罪成,昨天被判罚款3200元后,他表示要坐牢16天代替罚款。
不过,被告范国瀚(39岁)无须立刻入狱,因为他要针对判决上诉,一切得等候上诉结果。法官准他以8000元保释等候上诉。
法官下判时说,尽管被通知需要申请准证,但被告却没有去申请,这是加重刑罚因素,判处罚款2000元。至于拒绝在口供书签名,则按判例罚款1200元。
被告面对七项控状,控方以一项非法主办集会和一项拒绝在口供书签名的控状进行审讯。案件去年审讯两天,范国瀚表罪成立后选择保持缄默,并没答辩,也没传召任何证人供证。他在今年1月被判罪成。
控方昨天指被告毫无悔意,并且目无法纪,促请法官判处罚款至少3200元。
主控官古玛拉山副检察司说,警方曾劝被告申请准证,但被告拒绝,甚至不回电给联络他的警官。
主控官说,查案人员前后两次叫被告在口供书上签名,遭被告拒绝后,曾提醒他那会构成刑事罪,但被告仍然不肯签名。
图莱辛甘律师请求法官判处最低罚款,律师求情说,有关活动是在室内进行,并没有造成扰乱,危害公共秩序。此外,被告并没有恶意。
律师指,被告拒绝在口供书签名,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的罪责低。
被告曾担任外劳援助组织“情义之家”的执行理事长。他于2016年11月26日在新民巷美景城(midview city)的agora举办活动,讨论有关民主等课题。在这之前,被告在面簿宣传活动,邀请7600名面簿追随者参加。
受邀演讲者包括曾组织2014年香港”雨伞运动”的社运人士黄之锋。由于黄之锋是外国人,警方在活动举行前四天,通知被告申请准证,但被告没有去做。之后警方多次拨电给被告,被告没有接听。有关活动如期举行,黄之锋通过通讯软件skype进行119分钟的演讲。
警方介入调查后,被告先后录了三份口供,但他拒绝在2016年12月20日录的口供书签名。
被告面对的剩余五项控状,包括涉嫌在地铁车厢内和樟宜监狱中心外面非法集会等,法庭定3月19日进行审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