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关于刑事受案立案期限方面的问题
内容:经刑事复议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继续侦查,明确被告人详细信息的情况下,多久能够给报案人立案或不立案的回复?谢谢!
答复部门:法制局网站管理员答复时间:2018-03-1909:08:35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规定,经刑事复议,公安机关撤销原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要求,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因此,对于经刑事复议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撤销之日起,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时限内重新作出决定。报案人可通过此前公安机关告知的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立案进展情况进行查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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