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同区域的同级别的派出所处理案件是否可以存在包庇之嫌
内容:2018年1月8日,辽阳市白塔公安分局东关派出所,以涉嫌扰乱辽阳市白塔公安分局南门派出所单位秩序将涉嫌违法人郭某(精神病患者)刑政拘留10天。请问公安机关这个同管辖区的同级别处罚程序对吗?是不是要异地管辖呢
答复部门:法制局网站管理员答复时间:2018-02-1416: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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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第十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一条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同区域的同级别的派出所处理案件是否可以存在包庇之嫌